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八宿要闻

关于严禁组织游客违规进入来古、仁龙巴等冰川区域的公告

2026年02月12日 09时35分

【字体:

打印本文

分享:

各旅行社、旅游经营单位:

近期,我县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冰川安全管理规定,私自组织或带领游客进入冰川核心区域、攀爬冰体。此类行为不仅对脆弱的高原冰川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更严重威胁游客人身安全。

为切实保护冰川资源与生态环境,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八宿县关于禁止近距离接触来古冰川的公告》(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

各旅行社及旅游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冰川保护、自然保护区和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组织、接待游客进入来古冰川、仁龙巴冰川等明令禁止进入的区域,严禁安排、诱导或默许游客近距离接触、攀爬冰川冰体。所有旅游线路与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规范与生态保护要求。

二、立即自查自纠,清理违规产品

各旅行社及旅游经营单位应立即对本机构已发布、销售的旅游线路、产品及相关宣传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凡涉及组织游客违规进入冰川区域、开展“冰川探险”“冰上行走”等禁止性活动的产品,必须立即下架,停止一切销售与宣传。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确保其在带团过程中严格遵守本通告及景区各项规定。

三、明确违规责任,强化执法监管

对于违反本公告要求,仍从事相关违规经营活动的,我局将联合公安、自然资源和林草、应急管理、景区管委会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具体处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对旅行社安排参观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 依据《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对在冰川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 涉嫌非法经营、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所有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纳入旅游行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四、畅通监督渠道,共护冰川资源

保护冰川生态,事关可持续发展;保障游客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呼吁各旅游经营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游客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违规组织冰川旅游的行为,请及时向我局或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0895-4562242

然乌镇人民政府:0895-4562028

生态环境局八宿分局:0895-4563478

文化和旅游局:0895-4562200

景区管委会:0895-4568400

特此公告。


八宿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2月1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