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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宿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冬季至2026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2025年12月16日 06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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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冬季至2026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第190号)精神,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发布八宿县关于2025年冬季至2026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区域

所有林地草地及距离林地草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即禁火区域。

二、禁火时间

自本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印发之日起至2026531日。

三、禁火内容

按照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十个严禁”、昌都市森林草原防火“十一个严禁”规定,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严禁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做饭、烧茶、取暖、烧垃圾

(二)严禁林区草原野外烧香、烧纸、煨桑

(三)严禁林区草原野外烧灰积肥、烧麦秆、烧田埂、烧杂草

(四)严禁林区草原野外吸烟、玩火、举办篝火晚会、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小孩及残障等特殊人群)

(五)严禁擅自进入林区草原施工、运输

(六)严禁擅自进入林区草原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七)严禁擅自进入林区草原爆破、实弹演练

(八)严禁携带任何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草原

(九)严禁林区草原使用太阳灶乱扯乱接电线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因生产、工程施工、演练、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确需在禁火区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组织实施。

五、其他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草监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林地、草原、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及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行业主管部门、森林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

(三)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及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同时,高火险天气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24小时值班制度。

(四)违反本令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

六、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95-4562122、0895-4562242。


附件:昌都市森林草原防火十一个严禁



八宿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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