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八宿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的通知
2025年10月11日 08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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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八宿县
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八宿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的执法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所属部门制定。
拟提请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提前商请县政府办公室立项同意。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清理等各项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要求。实行垂直管理的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八宿县分局等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八宿县人民政府。
提请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起草部门应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15日,送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合法性审核不通过,不得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
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负责;未明确审核机构的,应当立即明确;无独立审核机构的,应当明确专门审核岗位。
支持和鼓励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社会律师、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深度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但不得以其意见代替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八宿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八宿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
八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八宿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
一、八宿县人民政府
八宿县人民政府
二、八宿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白玛镇人民政府
然乌镇人民政府
同卡镇人民政府
邦达镇人民政府
吉达乡人民政府
拉根乡人民政府
林卡乡人民政府
卡瓦白庆乡人民政府
吉中乡人民政府
益庆乡人民政府
郭庆乡人民政府
夏里乡人民政府
拥巴乡人民政府
瓦乡人民政府
三、八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八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八宿县发改和经信商务局
八宿县教育局
八宿县公安局
八宿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八宿县司法局
八宿县财政局
八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宿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八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宿县交通运输局
八宿县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局
八宿县文化和旅游局
八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八宿县应急管理局
八宿县审计局
八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八宿县分局
八宿县国家安全局
中国农业银行八宿支行
八宿县税务局
八宿县气象局
八宿县邮政管理局
五、其他部门
八宿县编译局
八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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