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直接补贴政策
1.村干部基本报酬(村干部待遇)
2023年度,村“两委”正职报酬待遇为37258元/年,其中基本报酬占80%、为29806元/年,业绩考核奖励为7452元/年;村“两委”其他干部报酬待遇26081元/年,其中基本报酬占80%、为20865元/年,业绩考核奖励为5216元/年。
2.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从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1)八宿、丁青、卡若、江达、贡觉、察雅、左贡、芒康8个县(区)禁牧补助7.5元/亩·年、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年,纯牧户保底2000元/人一年、限高8000元/人·年,非纯牧户限高6500元/人年。
(2)边坝、洛隆、类乌齐3个县禁牧补助7元/亩·年、草畜平衡奖励 2.3元/亩·年,纯牧户保底1300元/人·年、限高6500元/人·年,非纯牧户限高6500元/人·年。
(3)继续选聘村级草原监督员2711名,劳动报酬为7000元/人·年。
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危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每年农村危房改造及抗震加固国家补助金额标准不等。
5.农牧区“一孩双女”户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农牧区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扶助制度。享受补助条件为:本人及配偶均为我区农业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55周岁。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人每年补贴960元。(各县区摸底调查公示后,上报至国家计划生育家庭信息管理系统,采取直通车方式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不经过各级财政卫健系统)。
6.特殊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后未再生育或领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实行特别扶助制度。享受补助条件为:(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补助标准为: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补贴590元,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补贴460元。(各县区摸底调查公示后,上报至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信息管理系统,国家采取直通车方式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不经过各级财政卫健系统)。
7.“半边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为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条件: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5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半边户”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
8.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范围:西藏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4大类35个小类103个品目,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其他机械等。
(3)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结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有关规定,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并按年度进行调整。一般补贴机具单机中央财政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包含提高补贴比例的机具):挤奶机械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4)补贴方式: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区)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
9.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2016年起,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耕地地力提升和农作物良种繁育与推广。2021年起,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现给种植粮食的生产者手中,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并将具体补贴标准向自治区报备。
我市补助标准:
(1)补贴对象:全市统计部门已核准粮食种植面积内的种植农户,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牧民。
(2)补贴内容:扶持农牧民群众大力积造农家肥,购置、增施商品有机肥;鼓励利用冬播作物收获后,大力开展复种养地工作。
(3)补贴标准:每年度具体补贴标准结合自治区下达资金额度、统计部门上年粮食种植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2023年度我市按照统计部门上年粮食种植面积测算,补贴标准约为53.3元/亩。
(4)补贴发放:由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县(区)核实的补贴面积,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直接发放到种地农牧民手中。
10.畜牧良种补贴
(1)奶牛良种补贴:每头使用冻精2剂,每剂补贴30元;配种员劳务补贴、电子耳标、输精器械损耗、液氮费、建档立卡等费用每头补助90元。
(2)绵羊、山羊良种补贴:每只种公羊一次性补贴1200元。
(3)牦牛良种补贴:每头牦牛种公牛一次性补贴4000元。
11.国家奖学金
奖励优秀大二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含高职),由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1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大二及以上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高职),由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13.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由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每生每年3000元。
14.科技特派员生活补贴
2021年起,自治区本级不再安排农牧民科技特派员补助资金,由各地市负责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各项管理工作并承担补助资金。对经科技特派员办公室选聘的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全市共2180人),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每年一次性补助6000元(地市承担50%,各县承担50%)。
15.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按照残疾等级分为十级,最低10850元/年,最高116270元/年。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为36910、31410、29280元/年。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80620、80620、36370元/年。
(4)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5)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6)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640元)。
(7)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人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人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月80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640元)。
(8)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月645元。
(9)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提高至54元。
16.老年人健康补贴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健委《关于提高高龄老人健康补贴标准的通知》(藏财社〔2023〕13号),从2023年1月1日起,高龄老人健康补贴标准提高500元,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1500元的健康补贴;对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1200元的健康补贴;对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健康补贴。
17.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补贴范围:(1)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失能老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18.农牧区“三老”人员生活补贴
2023年1月1日起,提高“三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提标后标准如下:
老党员:(1)1959年3月20日(含)前入党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每月补助1050元。(2)1959年3月21日至1965年8月31日(含)入党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每月补助850元。(3)1965年9月1日以后入党,党龄满30年,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每月补助750元。(4)1965年9月1日以后入党,党龄满30年,年满60周岁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且1987年后担任村干部连续或累计满10年,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生活补助的农牧民(社区居民)党员每月补助800元。
老干部党员:(1)1965年8月31日(含)前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满1年时间,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社区居民)党员每月补助950元。(2)1965年9月1日-1987年撤区并乡期间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连续或累计满10年、年满60周岁,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社区居民)党员每月补助850元。
老模范党员:(1)曾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每月补助850元。(2)曾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每月补助750元。
老干部群众:(1)1965年8月31日(含)前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满1年时间,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社区居民)每月补助730元。(2)1965年9月1日-1987年撤区并乡期间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连续或累计满10年、年满60周岁,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社区居民)每月补助680元。
老模范群众:(1)曾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每月补助730元。(2)曾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每月补助680元。
19.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
已纳入国有林(非国有林),执行标准参考直接补贴第31项。
20.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政策补助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分五年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年下达,每年100元。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林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21.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
从2020年1月1日起,村级动物防疫员基本报酬每人每月1100元(下达转移支付时已统筹考虑村级动物防疫员基本报酬因素,由各县(区)统筹安排资金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基本报酬资金)。
22.村医补贴
村医基本报酬:2020年1月起每人每月1100元,全年13200元。绩效工资,月平均1000元,根据考核半年或年终发放。
2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藏人社发〔2019〕112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2020年1月1日起,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5000元十四个档次,最高可缴5000元。个人可自愿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财政对个人缴费补贴分为年人均50元~300元十四个档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脱贫攻坚巩固期内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按规定继续由政府全额代缴,并享受40元政府补贴。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仍按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政府全额代缴,并享受40元政府补贴。对65周岁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年满65-69周岁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元。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当年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的5%政府给予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从6个月基础养老金提高到18个月。从2023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月人均230元。
24.先心病儿童和白内障患者医疗救助
根据《西藏自治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治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12〕35号)要求,按照发现一例救治一例的原则,对全区0-18岁先心病患儿进行免费救治,并发放交通生活补助(在区外手术治疗的患儿及一名监护人每人8000元的生活和交通补助,在区内手术的患儿及一名监护人提供1600元交通和生活补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西藏自治区强基惠民整体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率,解决因白内障致盲问题,并减轻其就医负担,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救治。
25.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奖励
获得“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的,自治区财政厅按照4000元/人的标准安排表彰奖励资金。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26.生态保护岗位补助
为16周岁至6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不含一二级残疾)有意愿的具有返贫风险的防返贫监测人员、脱贫巩固人口(含农村低保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生态保护岗位,生态保护岗位对象不得从村两委、村医、村兽医、科技特派员、村级草原监督员(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类补贴对象)、全日制在校生、长期在外以及一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务工人员中遴选。共设有7大类岗位,分别为:林业系统生态保护、草原监督员、水生态保护(含村级水管员)、农村公路养护、村庄保洁、厕所保洁员(含旅游厕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自2018年起,生态保护岗位补助标准由3000元/年·人提高至3500元/年·人。
27.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根据《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藏财社〔2023〕8号),在制度存续期间,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地市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根据《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藏族群众发〔2023〕1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6项补助标准:(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27元提高至947元;(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160元提高至5340元;(3)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4461元提高至14773元;(4)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740元提高至8010元;(5)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每人每年1446元提高至1477元;(6)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每人每年2169元提高至2216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拨付给委托照料服务的组织和个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统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
从2020年起,全区孤儿全面实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目前,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二类区散居孤儿基本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机构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231元;三类区标准为每人每月1477元:四类区标准为每人每月1662元。
28.就业补助
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为最低工资标准130%。
29.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自治区承担80%,地市承担15%,各县(区)承担5%。(1)补贴面积标准。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2)补贴金额标准。补贴金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租赁补贴标准和申请条件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时调整、公布。(3)补贴发放比例。租赁补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按比例发放,其中:当地居民户口低收入家庭发放比例为100%,其他保障对象发放比例为70%。(4)补贴测算公式。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比例。
30.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及重度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范围:困难残疾人为西藏户籍且生活困难的各类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为被评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1.国有林(非国有林)保护修复补助
国有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管护自治区财政执行补助标准5.3元/亩;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自治区财政执行补助标准10.3元/亩。由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管护人员经费整合。该补助资金由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经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管护人员经费整合。
32.牛羊出售奖补
(1)补贴对象。出售上市的本地牛羊,从外地输入的、自食未形成商品的、活畜出售的和已享受相关财政政策、扶贫政策的不再进行补贴。同时,不得对短期育肥企业、加工企业及从当地收购牛羊的其他企业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出售牛补贴标准:一二三季度每头牛补贴800元,四季度每头牛补贴400元。出售羊补贴标准:一二三季度每只羊补贴150元,四季度每只羊补贴100元。
33.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发放范围主要为在自治区范围内种植的粮食作物,具体包括青稞、小麦、水稻、籽粒玉米、杂粮等粮食作物。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2022、2023年度种粮面积、产量指标因素测算,第一批资金亩均补贴4.85元。
第二部分 间接补贴政策
1.农牧民技能培训补贴
农牧民群众可结合自身实际及市场技能需求变化等,免费参加农牧民技能培训,产生的培训费用由人社部门全额补贴至有相应资质的技能培训实施机构,补贴标准为:实用技术培训补贴450元/人/次: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3000-12200元/人/次(A级消防员、保安员、保洁员、保育员等3000元/30天/人次,A级导游员4900元/45天/人次;B级混凝土工、钢筋工、砌筑工等4900元/45天/人次,古建装饰工、车工、焊工等12200元/180天/人次,装载机操作员、挖掘机操作员6400元/60天/人次;C级孤残儿童护理员、保健按摩师、修脚师等3000元/30天/人次,养老护理员4900元/45天/人次,美容美发师3900元/30天/人次;D级果树园艺工、护林员、花卉园艺师、家禽饲养工等3000元/30天/人次;E级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中式烹调师等5000元/45天/人次;F级工艺画制作、藏香制作、藏式绘画3900元/30天/人次,民族歌舞、民族手工艺品加工4800元/60天/人次,手工木工、家具制作工、唐卡制作、藏式雕刻等12200元/180天/人次;J级计算机操作员、摩托车维修、农机维修3000元/30天/人次,冷作钣金工3900元/30天/人次,汽车修理工、计算机维修、维修电工4800元/60天/人次,工程机械修理12200元/180天/人次;II级汽车驾驶员A5000元/60天/人次,汽车驾驶员B4500元/60天/人次,汽车驾驶员C4000元/60天/人次;创业类培训补贴4000-20000元/人次(创业培训4000元/10天/人次,创业师资培训补贴6000元/10天/人次,创业精英特别培训补贴20000元/8天/人次)。
2.农村基层党组织保障经费
从2018年起,全区村级组织党建工作经费按照每个村(居)每年10万元的标准进行保障。
3.村教学点燃料费补贴
根据上级每年下达金额,由市教育局结合海拔、村教学点数量等因素确定标准后兑现。
4.村文化室补助
对每个村文化室运行维护进行补助,每年补助1050元,从年初均衡性转移支付中直接补助各县(区),由各县(区)根据所辖行政村(社区)核定并发放补助。
5.农药补贴
常规农药购置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地(市)、县(区)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45%、25%、20%、10%。实行资金、任务、权利、责任“四到县(区)”管理,由县(区)自行组织采购。
6.政策性农业保险
我区农业保险政策险种包括:种植业(青稞、小麦、油菜、玉米、水稻、马铃薯);养殖业(牛、羊);能繁母猪、育肥猪;大棚蔬菜、大棚主体框架、农牧民住房。
保费和赔款具体情况:青稞(保费7.6元/亩,农牧民支付保费0.304元/亩,赔款380元/亩)、小麦(保费7元/亩,农牧民支付保费0.28元/亩,赔款350元/亩)、油菜(保费8元/亩,农牧民支付保费0.32元/亩,赔款400元/亩)、水稻(保费7.6元/亩,农牧民支付保费0.304元/亩,赔款380元亩)、马铃薯(保费8元/亩,农牧民支付保费0.32元/亩,赔款400元/亩)、牛(保费150元/头,农牧民支付保费6元/头,赔款5000元/头)、羊(保费15元/只,农牧民支付保费0.6元/只,赔款500元/只)、能繁母猪(保费90元/头,养猪户支付保费18元/头,赔款1500元/头)、育肥猪保费(48元/头,养猪户支付保费9.6元/头,赔款800元/头)、大棚蔬菜(保费120元/户,农牧民支付保费4.8元/户,赔款2000元/户)、大棚主体框架(保费180元/户,农牧民支付保费7.2元/户,赔款3000元/户)、农牧民住房(保费140元/栋,农牧民支付保费5.6元/栋,赔款14000元/栋)。
7.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家禽15元/羽;仔猪200元/头,成年猪800元/头;1岁以下蚝(奶)牛3000元/头(含1岁,下同),1岁以上牦(奶)牛6000元/头;1岁以下肉(黄)牛1500元/头,1岁以上肉(黄)牛3000元/头;1岁以下羊200元/只,1岁以上羊500元/只;1岁以下马5000元/匹,1岁以上马12000元/匹。
补助由中央、自治区、地(市)、县(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80%、10%、5%、5%。
8.病死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补助标准80元/头,其中:中央、自治区、地(市)、县(区)分别承担60元、10元、5元、5元。
9.农牧民食用碘盐补贴
实行农牧区销售的加碘盐政府统一售价,每公斤0、5元,每人每年食用量按5.5公斤售给。各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逐级负责统计上报本辖区农牧民食用碘盐人数,经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报送,并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下达配送任务指标,对农牧民食用碘盐的生产,运输、装卸、仓库租赁成本费用接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管理、销售、损耗费用等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10.农用化肥价差费用补贴
自治区切块下达农用化肥差价补贴资金1000万元,除去自治区切块下达资金和群众固定承担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023年采购费用共计3570.39万元,自治区承担1000万元、群众固定承担1060.15万元、市级承担755.12万元、县(区)级承担755.12万元。
11.民间艺术团补贴费
自治区财政对县(区)民间艺术团每团每年场次补贴60万元,地(市)财政每团每年场次补贴50万元,县(区)财政每团每年场次补贴40万元,演满60场公益性演出的足额发放场次补贴。
12.免费教育补助政策
15年义务教育全免。全体在校生享受本政策,无需申请,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现具体补助标准:学前农牧区380元、学前城镇3600元、小学260元、初中380元、示范高中1840元、普通高中1240元、中职3300元、特殊教育6000元。政策资金纳入学校统一使用管理。
13.农牧民子女学前教育补贴及义务教育“三包”政策
春季年生均补助标准为:学前教育阶段二类区3840元、三类区3940元、四类区4040元;小学阶段二类区4340元、三类区4440元、四类区4540元:初中阶段二类区4340元、三类区4440元、四类区4540元;高中教育阶段二类区4840元;中职阶段二类区4840元。
秋季年生均补助标准为:学前教育阶段二类区3930元、三类区4030元、四类区4130元;小学阶段二类区4430元、三类区4530元、四类区4630元;初中阶段二类区4430元、三类区4530元、四类区4630元:高中教育阶段二类区4930元;中职阶段二类区4930元。
特殊教育(含随班就读)6000元。
14.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符合条件的非部属高校当年毕业当年就业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在3年服务期满后2年内自愿申请,每年4月30日前向县教育局申请。2023年度申报对象为2018、2019届非中央部属高校当年毕业当年乡镇基层就业乡村振兴专干、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工作满3年等人员学费或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本金及利息)由自治区补偿或代偿。本专科最高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
1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23〕13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区统一的住院、门诊和其他保障待遇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参保范围:具有我区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户籍地参保,在我区就学的区外户籍各类全日制大中专在校学生,取得我区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外户籍人员以及取得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籍人员在居住地参保,在我区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编教职人员在寺庙所在地参保。参保人员不得跨制度、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筹资机制: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全区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部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愿选择高、低两个档次标准之一进行参保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并逐步过渡到一个缴费档次。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60元和350元两档,缴费档次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建立“长缴多报”机制,参保人员在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连续不间断缴满10年及以上的,自缴满当年起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其选择的缴费档次待遇基础上提高3%。参保期间中断缴费的,不享受待遇提高政策,从再次参保缴费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医疗救助对象、女年满60周岁和男年满65周岁参保居民及边境一线群众、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等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现行政策执行。1.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6065人员由政府按最高档次全额代缴,个人不缴费。2.低保救助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边缘对象、困难职工、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个人缴纳35元(2023年),其余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代缴。3.获得自治区级先进僧尼称号的僧尼由政府按最高档次全额代缴,个人不缴费;获得市级先进僧尼称号的僧尼个人缴费标准80元或175元(2023年),获得县级先进僧尼称号的僧尼个人缴费标准120元或262.5元(2023年)。
(1)住院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及之后住院的,分别按照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70%、50%执行。对于同一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出院15天内双向转诊再次住院的,不再设立住院起付标准。在我区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90%、65%比例支付;在我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85%、60%比例支付。
(2)门诊保障。保留各地(市)已确定的32种门诊特殊病种,不设起付标准,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两种缴费档次由统筹基金分别按90%、60%比例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50元,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其他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住院或认定门诊特殊病前7天符合规定的门诊检查、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或者门诊特殊病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产生的跨年度(含自治区级统筹前后)医疗费用依据费用发生当时的政策给予报销,对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再设立住院起付标准。
(4)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实施“落地参保”政策,参保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开始按规定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后一周岁以内跨年度参保,且办理当年和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和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名词解释: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之前需要自己先行支付的费用额度。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符合大病保险赔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14万元。
17.城乡居民暨在编僧尼健康体检
对我区城乡居民和在编僧尼开展免费体检经费,城乡居民健康基础体检最低标准100元/人,区市县5:3:2比例承担。在编僧尼200元/人,区市县1:2:1比例承担。
18.全区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
按照“合理、可持续、可实现”和总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线上视频教学”和“线下技能面授”结合,用5-10年的时间,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服务水平,补齐基层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短板,切实培养一批“留得住、能战斗、带不走”的基层医疗技术人员。实施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转会诊,形成协调管理,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救治网络,在促进区域布局更加科学,救治中心建设更加规范、兜底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保障救治服务的可及性和安全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9.城乡医疗救助
根据《昌都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昌医改办〔2023)〕1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兜底性保障,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救助对象类别。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第四类救助对象为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突发严重困难户),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工会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第五类救助对象为不属于以上四类救助对象,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标准。1.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救助: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别按第一类和第二类全额、第三类95%、第四类90%的比例给予救助。昌都市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普通医疗救助年度限额15万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限额30万元。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通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全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以上的,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不限病种限制,按医疗费用进行保障。2.普通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制度报销后,按第一和第二类全额、第三类95%、第四类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元。3.依申请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负担达到或超过其家庭上年度收入40%的,经民政部门按《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后,前24个月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
20.农牧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奖励待产生活补助
农牧区孕产妇在享受住院分娩费全额报销政策的同时,享受一次性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待产期间每天30元给予生活补贴,按人均10天共300元预算,护送奖励150元(孕产妇、1名村医、1名家属均预算50元)。
21.农村公共服务
建立农村公共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人均60.32元/年,具体人均标准:科技服务12.4元/年(农牧业病虫害监测、预防服务3.7元/年,科技指导推广应用、科普宣传、防灾救灾抗灾技术指导服务3.7元/年,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技术服务5元/年);畜禽疫病防治服务5元/年;水电运行服务3.5元/年;广播电视服务3.5元/年;公共信息服务1元/年;文化体育服务4.3元/年;农机补助2.7元/年;乡村医疗和疾病控制服务8.6元/年;乡村医生误工补助0.6元/年;乡村公路养护经费13.16元/年;村村通广播电视5.56元/年。从年初均衡性转移支付中直接补助各县(区),由各县(区)根据标准核定并发放。
22.双联户长补助政策
从2014年开始对全区“双联户”户长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包括误工补贴1040元/人/年,通讯费360元/人/年,交通费240元/人/年,杂费360元/人/年。由区、地、县三级按照5:3:2比例分级承担,即:自治区财政承担1000元,地(市)财政承担600元,县(区)财政承担400元。
23.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200天核定,即每生每学年1000元(资金与“三包”经费统筹使用)。
2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自治区出资为全区户籍人员和援藏干部等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6万元/人/年。
25.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寄宿生交通补贴
2016年开始,对我区农牧区寄宿制学校住校生按每生每年150元标准安排寒暑假集中接送交通补助经费。
26.农村公路养护补贴
县道及重要专用公路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及其他专用公路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自治区、地(市)、县(区)财政承担比例为5:3:2。旅游、厂矿、林场和产业园区等专用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和管理养护工作由受益或使用单位配套和负责。
27.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中央和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适用于全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等。
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2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巡回诊疗服务。
目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10元。
28.乡村基层教师交通补贴
每年自治区财政下达我市200万元,由市教育局根据全市乡村基层教师所在类区确定补助标准。
29.综合文化活动站免费开放资金
地市图书馆、群艺馆补助标准为50万元(其中自治区级补贴40万元,市级补贴10万元),县(区)级综合文化站中心补助标准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标准5万元。承担比例为中央财政80%,项目所在地县(区)财政20%。
30.创先争优强基惠民工作经费
从2018年起“为民办实事”和“短平快”项目资金整合为全区强基惠民工作经费,每个村居20万元。
31.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活补助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生活补助:2016年起,乡镇干部二类区300元/月/人、三类区600元/月/人、四类区1000元/月/人:乡镇教师、乡镇医护人员二类区500元/月/人、三类区1000元/月/人、四类区1500元/月/人。
32.重点陆生野生动物肇事保险
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自治区财政承担60%,市级承担30%,县(区)级承担10%。保费=保额×费率×承保数量。
保额:(1)农作物:青稞1000元/亩;小麦:800元/亩:油菜:1000元/亩;水稻:1200元/亩;玉米:8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2)牛、马、骡、驴(大畜):2600元/头(匹);猪:600元/头:羊(小畜):350元/只.(3)家禽:12元/只。(4)房屋:17000元/户(含5000元家具、家电、畜圈等家庭合法财产)。(5)人均: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30倍计算。
费率:(1)农作物:0.9%;(2)牲畜(牛、羊):0.55%;牲畜(猪、马、骡、驴):0.08%;(3)家禽:3%;(4)房屋:0.05%;(5)人伤:1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