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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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两违建设”行为停止提供公共服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08-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行为),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城乡规划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西藏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城乡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住建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章整治范围两违”认定标准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两违”,是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简称,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地行为或建设行为。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两违行为,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第三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 非法买卖、转让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流转土地进行建设的。

第五条 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使用临时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第六条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第七条 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第八条 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占用公共利益空间进行建设的。

第九条 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河道、湖泊、绿地等建设的。

第十条 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交通、水利、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第三章公共服务范围和停止服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通告所称公共服务,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含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等)、有线电视等基础性公用服务,以及相关证照办理、不动产登记等行政性服务。

第十二条 基础性公用服务是指除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不得为“两违”建(构)筑物提供服务。具体包括:

(一)不得为违法建设工程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用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服务

(二)对已提供服务的违法建设工程,在收到相关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后依法中止服务;

(三)不得向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和用地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手续。

第十三条 行政性服务具体包括:

(一)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两违”建(构)筑物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两违”项目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及产权交易等手续。

(三)市场监管、环保、住建、税务、卫健、文旅、交通等部门不得为利用“两违”建(构)筑物从事经营活动的申人办理相关证照或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向“两违”建设提供服务。

第四章对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所有正在进行的“两违”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违建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清除建筑垃圾、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六条 对拒不停止建设、继续抢建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辖区内在建违法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五清两断”措(即理施工队伍清理脚手架清理施工设备清理建筑材料清理施工场地和中止供水供电),阻断偷建抢建条件

(二)依法查封违法建设现场,扣押施工工具、设备、建筑材料。

(三)依法依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四)全面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偷建抢建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对已建成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已建成的“两违”建筑,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属地管理、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等因素,采取整改、处罚、拆除、没收等方式,对历史存量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置。

第十九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严重影响规划实施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依法予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第六章 停止公共服务的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认定阶段

(一)执法部门对涉嫌“两违”行为的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取证,核实违法事实。

(二)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认定标准,对“两违”行为进行依法认定,形成认定结论。

(三)将认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按照本通告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置措施建筑物”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函告阶段

(一)执法部门确认“两违”对象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函告属地政府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

(二)函件应载明违法事实、认定依据、违法建筑的具体位置、需要停止的服务项目及范围。

(三)同时函告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文旅、交通等相关部门,告知其不得为该“两违”建筑办理相关证照或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停止服务阶段

(一)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收到函告后,不得为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对已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依法予以中止服务。

(二)市场监管、税务、卫健、文旅等部门不得为利用“两违”建(构)筑物从事经营活动的申人办理相关证照或许可手续。

(三)一般应在收到函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停止服务措施;情况紧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停止公共服务的“两违”建筑,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依法恢复服务:

(一)当事人已履行完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建筑已被依法处置完毕(已拆除、已恢复原状或已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三)已消除违法状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明知是违法建设仍为其办理服务手续的,依据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公职人员、村居干部、党员违反本通告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通告有效期5年

八宿人民政府

202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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