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宿县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县临时用地管理,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函》的要求,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粮食产量、农用地现状及历史补偿案例等核心因素以及有关规范测算标准,制定《八宿县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现予以公示。
八宿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一、八宿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表
八宿县临时使用土地区片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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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未利 用地 |
区片范围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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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林地 |
草地 |
乡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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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
4895 |
3280 |
2741 |
587 |
白玛镇,然乌镇,拉根乡(尼巴村、拉根村、瓦来村、瓦达村、饶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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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3818 |
2558 |
2138 |
458 |
拉根乡(冷贡村、列日村、多日多龙村),邦达镇,吉达乡,林卡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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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3671 |
2460 |
2056 |
440 |
同卡镇,拥巴乡,益庆乡,郭庆乡,吉中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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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3500 |
2345 |
1960 |
420 |
瓦乡,卡瓦白庆乡,夏里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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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级别 |
建设用地 |
乡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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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
8390 |
白玛镇,然乌镇,拉根乡(尼巴村、拉根村、瓦来村、瓦达村、饶巴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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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
7764 |
拉根乡(冷贡村、列日村、多日多龙村),邦达镇,吉达乡,林卡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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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
7251 |
同卡镇,拥巴乡,益庆乡,郭庆乡,吉中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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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
7115 |
瓦乡,卡瓦白庆乡,夏里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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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宿县特定乡村临时使用土地区片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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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乡村名称 |
耕地 |
林地 |
草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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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Ⅰ:乃然村、日吉村、旺比村、沙木村、珠巴村、西巴村、列日村、尼巴村、拉根村、瓦来村、瓦达村、饶巴村 |
5304 |
3554 |
2970 |
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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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Ⅱ:同尼村、拉然村(部分自然村)、冷宜村、卡龙村、叶巴村、多恩村、孜嘎村、尼巴村、 布则村、旺珠村、普龙村、果巴村、略觉村 |
4137 |
2772 |
2317 |
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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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Ⅲ:拥村、果沙村、然哪村、吉巴村、郎巴村 |
3978 |
2665 |
2228 |
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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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Ⅳ:茹帕村、吉热村(部分自然村)、外巴村 |
3792 |
2542 |
2124 |
455 |
1. 临时用地补偿计算公式
(1) 临时用地补偿(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年限×用地面积+地上青苗及附属物补偿费;
(2) 临时用地补偿(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年限×用地面积+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3) 临时用地补偿(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年限×用地面积。
2. 其他补偿的执行标准
(1) 临时用地补偿过程中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昌都市各县(区)征收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林木补偿按照八宿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2) 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只对临时用地协议签订的第一年进行一次补偿。
3. 未列举情形的处理
未列举的农用地二级地类,参照已制定补偿标准的相近农用地二级地类进行补偿。
4. 临时用地补偿中未包含的内容及处理办法
(1) 农用地的复垦费用,由用地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2)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恢复费用,由用地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其他事项
临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补偿和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包括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复垦保证金(根据审查通过后的土地复垦报告确定)、耕地占用税(向税务缴纳)、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按照对应的土地复垦报告中测算的标准缴纳。
(三)该标准为指导价格,具体价格以实际权利人协商确定价格为准。
二、编制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制定的地类分类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同“三大类”对照,补偿标准测算说明如下:
(一)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农用地是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供给和农业农村发展的根基,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农用地(尤其是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其用途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严格限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转为建设用地。任何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本次根据八宿县土地利用现状,八宿县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补偿范围包括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青苗及附属物的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依据本次制定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2.临时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昌都市各县(区)征收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林木补偿按照八宿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非农业建设活动的土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范围包括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包括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其补偿标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国有建设用地协商确定: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权明确,受法律保护,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临时用地补偿;对于未出让的国有储备土地,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执行,故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不纳入测算范围。
2.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评估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时,补偿范围包括临时使用建设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 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依据本次制定的临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2) 临时用地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按照八宿县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利用地
未利用地指尚未投入农业生产或非农业建设使用,且开发利用存在“一定条件限制”的土地,是土地资源中的“储备力量”。主要指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等未开发土地,优先用于难以恢复的临时设施(如取土场)。
补偿范围包括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其补偿标准依照本次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临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补偿和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包括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土地复垦保证金(根据审查通过后的土地复垦报告确定)、耕地占用税(向税务缴纳)、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按照对应的土地复垦报告中测算的标准缴纳。
(二)临时使用林地、草地的由八宿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征收林地林木补偿费,在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草地行政许可决定后由八宿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审批并下达临时用地批复。
(三)如若有地上附着物,参照《昌都市各县(区)征收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