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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九)

发布时间: 2023-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


第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发布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信息和活动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信息更新、关闭注销账号、列入负面清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网络运营者网络信息安全防范义务的规定。

第一,网络运营者的含义。所谓网络运营者,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第二,网络信息安全防范义务的内容。一是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网络运营者在维护网络安全特别是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应当落实的防范措施作出了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二是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发布审核监督制度。即建立健全通过人工或者技术手段进行审核的方式,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的内容进行监督的制度。三是加强对网络用户信息发布行为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行为,以及发布的信息含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或者数据,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信息更新、关闭注销账号、列入负面清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根据违法情形,立即向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有权处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所谓账号,是指网络用户在有关网站平台或应用程序,建立使用的用于交流信息的账号。

第十六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信息和活动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的移动通信终端、计算机、存储介质等设备含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处置禁止信息和活动的规定。

第一,网信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发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存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信息和活动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二,网信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发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存在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信息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当通知国家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的移动通信终端、计算机、存储介质等设备含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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