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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八)

发布时间: 2023-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


第十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建立或者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擅自建立或者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规定。

 除承担特定法定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所谓非法定信道,是指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以外的其他信道和穿透、绕过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所谓国际联网,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对擅自建立或者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浏览明知含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内容的网站平台,不得下载、使用明知用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应用程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组建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加入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不得组建、加入明知有分裂势力成员的通讯群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上网用网行为的规定。

第一,除承担特定法定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浏览明知含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内容的网站平台,不得下载、使用明知用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应用程序。所谓网站平台,即互联网站,是指在互联网上根据一定的规则,使用标准通用语言等工具制作的用于展示特定信息内容的相关网页的集合。所谓应用程序,是指为完成某项或特定工作、安装运行于移动通信终端或者计算机的计算机程序。

第二,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组建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所谓通讯群组,是指网络用户即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服务使用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多个网络用户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

第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加入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不得组建、加入明知有分裂势力成员的通讯群组。所谓分裂势力成员,是指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政治组织成员,或者从事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网络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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