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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三)

发布时间: 2023-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


第五条 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指导实施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重要政策和举措,协调落实网络信息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领导机构及其职能的规定。

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作为自治区层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议事协调机构,负责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涉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全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全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

第六条 自治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协调联动、资源共享、高效处置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机制,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安全防护和网络执法监督。

地(市)、县(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通信部门负责通信行业监督管理和通信安全防护工作,拟定通信管制措施。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在网络领域依法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县级以上经信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关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

第一,自治区网信部门。自治区网信部门是指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为自治区级网络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自治区网信部门在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利用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力量和资源,组织落实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政策、举措及工作,协调加强全区网络信息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调联动、资源共享和高效处置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机制。在网络信息安全领域,自治区网信部门除具有统筹协调职能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还负有管理互联网络信息内容,协调加强各种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防护,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能。

第二,地(市)、县(区)网信部门。地(市)、县(区)网信部门是指地(市)、县(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市)、县(区)网信部门在自治区网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统筹利用网络信息安全有关防护力量和资源,组织落实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政策、举措及工作,协调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自治区通信部门。自治区通信部门是指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通信部门负责全区电信行业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依法定程序拟定在一定区域和时期内切断电信网络通信服务、暂停网络数据传输的强制措施。

第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五,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依法打击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县级以上经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经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承担网络运行安全方面的相关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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