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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二)

发布时间: 2023-09-21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


第三条 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原则的规定。

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作为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站在总体国家安全的高度谋划推进,又结合自身特点,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等方面的关系。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通过对思想观念的正面引导和对行为习惯的惩戒规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用网建网管网各方面,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思想和行为自觉。

第四,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主线,西藏作为边疆民族地区,各项工作都要向这条主线聚焦着力。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更加需要突出这条主线,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到全过程、各方面。

第五,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大力弘扬正能量,有效压制负能量,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治区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的规定。

第一,自治区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所谓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是指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多种手段,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进行治理。

第二,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所谓党委领导,是指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对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所谓政府管理,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对网络信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所谓部门负责,是指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依据职权,具体负责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所谓企业履责,是指网络运营者主动落实和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谓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情况和工作进行监督。所谓网民自律,是指广大网民在从事上网用网活动中,自觉遵守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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